台南土石方異地暫置期限調整 8月19日起分樓層延長
台南市8月19日起調整建築工程土石方異地暫置清運期限,依樓層分為2年、3年及4年。已核准案件可適用新規定。

台南建築工程的土石方異地暫置期限調整了。台南市工務局自8月19日起,依建築物樓層數訂出不同清運期限。
這項調整是為因應台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去化需求。工務局考量不同規模工程的施工進度與土石方清運時程,希望減少清運安排對工程進度的影響。
土石方異地暫置分3類期限
依新規定,5層樓以下建築物,應在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備查日起2年內清除。6至10樓建築物的期限為3年內。
11樓以上建築物,則須在備查日起4年內完成清除。清運期限依樓層分成2年、3年、4年三種,讓不同規模工程有各自的安排時間。
台南市工務局先前已在115年2月推行建築工程土石方異地暫置措施。本次是針對清運期限再作調整,適用起始日為115年8月19日。
使用執照申報日列入期限判斷
工務局指出,工程若在原清運期限屆滿前申報使用執照,清運期限將以使用執照申報日計算。不過,實際到期日要比較原清運期限與使用執照申報日,採較早到期的日期。
換句話說,使用執照申報並不會讓清運期限無限延後。工程仍須依兩個日期中先到者,完成異地暫置土石方的清除作業。
既有核准案件可適用展延
在這次期限延長規定實施前,已獲核准的異地暫置案件,也可適用本次展延規定。這讓已在施工中的建築工程,可依新期限重新安排清運作業。
工務局表示,本次調整是考量建築工程施工與土石方去化需求。「提供建築工程較充裕之清運期限,協助營建業者妥善安排土石方清運作業。」
工務局也表示,後續將持續檢視台南市土石方去化情形,適時調整管理措施。對營建業者來說,土石方異地暫置期限改按樓層區分後,清運時程可依工程規模辦理。


